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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一名初中生,与同学发生冲突后,在同学持械报复时,因防卫过当导致同学死亡。11月28日,都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唐某系都安县某中学一名初中生。2006年4月,唐某的同学韦某怀疑唐某向其吐口水,进到教室与唐某打架,打斗中韦某头部被打出血,韦某为此怀恨在心。
2006年5月1日,韦某对其朋友讲被唐某打伤,相约于2006年5月2日报复唐某。5月2日晚8时许,韦某等人到达都安县某中学,伺机报复。唐某在当晚上自习课时得知韦某组织人在近可能欲找其报复,便向同学借得一把啄木鸟小刀放在身上。
当晚10时许,唐某与同学下晚自习后相约到安阳镇网吧上网,韦某等人得知后手持木板跟随伺机报复打架。当唐某等人走到澄江乡桥仙路“美丽发廊”前路段时,韦某等人赶上并在后面喊“唐某停下来”。唐某停下后韦某持一木板冲上前朝唐某身上乱打,唐某即抽出随身携带的啄木鸟小刀朝韦某身上乱捅两刀。经旁人劝阻,双方停止打架。打架造成唐某左手臂等处受伤,韦某的胸口及左手臂受伤。当晚10时43分,唐某到都安县公安局投案,韦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唐某的左上臂伤势为轻微伤,韦某被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贯通引起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持刀自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但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韦某事先纠集他人持械预谋报复,案发时首先动手殴打被告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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