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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玩火烧房屋 父亲“买单”万余元
来源:河池日报 作者:黄敏 发布时间:2008-01-13  
   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保安村华康屯4岁儿童小新(化名),用打火机点燃杂物取暖,结果引发火灾,将邻居房屋及房内财物全部烧毁。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小新的父亲即监护人韦海孝赔偿邻居陆德宏经济损失1.4万元。

    2006年12月28日下午1时许,小新和同屯儿童阿雪在陆德宏房屋旁玩耍。小新发现陆德宏房屋猪舍旁有杂草,遂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取暖,孰料火势迅速蔓延烧到了陆德宏的房屋。村民们发现起火后纷纷赶来救火,但由于火势过大,顷刻间陆德宏的两间半砖瓦结构房屋及房中的衣物、家具、牲畜等财物全部被烧毁。

    事发后,陆德宏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而是通过屯里的熟人要求与韦海孝私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2007年2月19日,韦海孝在陆德宏书写的笔录上签名并按下手印,承认火灾是小新引起的,愿意赔偿损失。但是,后来韦海孝并没有赔偿。2月27日,保安乡派出所着手调查此事,并依法询问了火灾发生时与小新一起玩耍的阿雪。

    在与韦海孝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5月24日,陆德宏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新及其监护人韦海孝赔偿房屋损失1.3万元,财产损失12107元,共计2510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新由于使用打火机点火焚烧杂草取暖引发火灾,烧毁了陆德宏的房屋及其他财产,事实清楚,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新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坏,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陆德宏要求小新及其监护人赔偿其损失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由于陆德宏的房屋及其他财产被火烧毁后,原物已不复存在,无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法院只能采用与原告房屋结构相近似的房屋价值相比照作为参照价折价赔偿,对于其他财产的损失酌情予以赔偿。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院遂判决:由小新的监护人韦海孝赔偿陆德宏经济损失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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