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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试车"为名骑走五辆电动自行车获刑三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贵福 发布时间:2008-01-13  
   一男子专以试车为由将尚未付钱的电动车骑走,一个月内竟“免费”骑走车行5辆电动车。1月10日,该男子被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黄某,系广西上林县人,从小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曾于2002年被上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4年刑满释放,释放后,仍不思悔改,整日寻思如何能不劳而获。2007年9月的一天,黄某从报纸上看到一则新闻报道,文中报道的内容是关于一名男子以试车为由将车行的车骗走,黄某从中得到“启发”。2007年9月7日,黄某来到都安县安阳镇屏山南路12号上海千里行电动车专卖店,以要买车试车为由,将一辆银色吉圣牌电动车骗走。经都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700元。横财轻易到手,黄某的贪欲被助长。同月12日,黄某伙同一女子来到大化县大化镇兴隆巷4号长城电动车和红河南路52号京都电动车行,故伎重演,从上述车行处各骗走一辆电动车。同月17日,黄某在马山县白山镇上海申佳电动车行和金利达电动车行,以同样的方法骗行走两辆电动车。当日下午17时,黄某将骗得的两辆电动车拿到马山县农贸小区一车辆保管处停放,当他准备取车转卖给他人时被车主当场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其属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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