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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自治县的两名妇女,因为一笔2万元的债务而闹上法庭,一个说是“六合彩”赌债,一个说是正当的债务。2006年11月17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为正当的债务,判决被告黄某偿还原告韦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
2006年4月29日,黄某向韦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黄某写下欠条,内容是:“今欠韦某人民币2万元。”后韦某向黄某追还,黄某以种种借口不予理睬。2006年7月24日,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某以本案讼争的欠款实为赌债为由,向都安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得出的结论是:“到目前为止,无证据证实韦某收取‘六合彩’赌博投注单行为”。
在法庭上,被告黄某辩称:讼争的欠条系亲笔立写是事实,但欠条是基于原、被告参与“六合彩”赌博,被告欠下原告的赌债所产生。立写欠条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欠条的内容明确载明被告欠款2万元,被告在欠条的落款处注明有“借款人”的字样。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至今未还事实存在,依法应予偿还,原告的主张,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涉讼的借款为赌债,立写欠条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等为由提出抗辩,因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法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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