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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自治县的胡星,经常与“粉仔”朋友厮混,百无聊赖之下,他们盗窃别人的手机,尔后,“粉仔”将手机卖掉购买毒品吸食,胡星虽“一无所获”却惹来了牢狱之灾。2月上旬,都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胡星的行为已构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胡星、胡高、胡军都是同村人,他们经常在一起厮混,其中胡高染上了毒瘾。2004年8月11日上午,胡高毒瘾发作,他便伙同胡星、胡军窜到都安县安阳镇伺机盗窃。当天上午8时许,胡星等三人在都安县安阳镇种子公司前,发现行人莫某腰间挂有一部手机,三人经合谋后将莫某挂在腰间的手机盗走。后胡高把手机卖掉获款50元,购买毒品吸食,而胡星与胡军则在这次“行动”中“一无所获”。
案发后,胡星潜逃了3年多。2007年12月1日,胡星被都安县公安局逮捕归案。(胡高、胡军另案处理)
经都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18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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