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因犯盗窃罪获重刑,刑满释放后不但不悔改,仍与狱中结识的“友仔”合伙做起了偷盗贩卖摩托车的“生意”。近日,蓝诚被马山法院依法以掩饰罪、隐瞒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6000元。
蓝诚是都安县地苏乡丹阳村人。199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7月刑满释放。释放回家后,蓝诚并没有悔改,依旧是游手好闲。2007年2月的一天,蓝诚在都安县城碰到了在监狱服刑时结识的马山县“友仔”丘阳,两人一阵唏嘘后,经济窘迫的两人一拍即合,打算合伙做“生意”,由丘阳负责偷盗摩托车,蓝诚则负责销售。2007年5月10日,蓝诚将丘阳从马山县盗来的摩托车卖给他人,第一笔生意轻易做成。此后,蓝诚先后替丘阳销售赃车7辆,总价值12813元。2007年6月18日,丘阳在马山县城作案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蓝诚随即也被捕入狱。
经审理,法院认为,蓝诚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外,蓝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阅读次数:)
|